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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2024-02-09 19:15: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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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财物,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当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具体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起诉。但对于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填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安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立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起诉要求撤销,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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