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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特合专用开具时限规定的有来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
2024-02-09 19:51:3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基本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专用、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专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
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纳税人开具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为离线。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总金额。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九、取得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专用、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电子普通的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查验操作说明。
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
2.私自印制专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4.借用他人专用;
5.未按《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税控专用设备。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简易征收规定的:
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十四、纳税人丢失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十五、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六、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普通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的,应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通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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