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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
2024-01-19 19:52: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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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分歧较大的是未成年人解除婚约时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婚约财产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以结婚为目的和接受财产之后,在订婚的男女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即习惯上的婚约关系与财产关系。一方要解除婚约,应当告知对方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对原订婚时赠送的财产也要言明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返还。婚约即可视为被解除。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承认婚约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并非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人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不能把“财产”与“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割裂开来,无视“婚约”来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分歧较大的是未成年人解除婚约时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的人认为,未成年人订婚时未直接赠送和接受财产,因而不应当是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这种认识忽视了未成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以剥夺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解除婚约是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这一客观事实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婚约财产的实质争议者也是未成年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应当是未成年人。有的人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的,应将其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的父母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这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混淆了“家庭共有”和“父母”共有财产的界限。二是如果认为婚约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财产,就应有家庭财产共有人(订婚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订婚人)作为其权利主体参加诉讼,而不仅仅限于订婚人的父母了。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没必要先考虑婚约财产的来源。在确定这类的案件诉讼时,也不应以婚约的来源确定。 三、解除婚约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应是婚约财产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具有明显的专属性,赠送方考虑的是受赠人的具体情况,有的还征求对方的意见,对一些贵重的物品如金银手饰、高档手表等,也明确表示是赠给订婚人所有。即使订婚人年龄尚小不能使用,其父母或其他人也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仍应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因此,就婚约财产而言,解除婚约的未成年人和其父母或其他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人也不具有共同诉讼的关系。 去年10月,最高下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并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分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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