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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管辖怎样确定
2024-02-15 20:11: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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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受理;经济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仲裁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第12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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