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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确定监护人有哪些程序
2024-02-15 20:25:29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步、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对于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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