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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票据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
2024-02-15 20:04: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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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进一步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

这里所谓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6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于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票据,造成他人损失的

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签章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伪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票据伪造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它应属于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票据伪造中,伪造者并不是以自己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进行的,而且,票据伪造者也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因而,在票据外观上看,票据乃至票据行为,均与伪造者无关。所以,票据伪造者不可能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然而,票据伪造者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从民法上看,伪造者的票据伪造行为,应当属于不法行为,即故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由于伪造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伪造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发生相应的财产上的损害。由于在伪造的票据上,伪造者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而,票据权利人不可能对其行使票据权利。而被伪造者也并未在票据上有过签章,所以他也不会对该票据承担票据责任。这样,就势必造成票据权利人的损害,该受到侵害的票据权利人当然有权向伪造者请求损害赔偿。

4.变造票据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往往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从而加重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行为的性原则,在票据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只是对原记载事项(即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比如,甲出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又将该记载金额为10万元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将该票据上的记载金额变更为20万元以后再将票据转让给丁。在这里,甲和乙只能对票据上记载的10万元承担付款义务。因为如此,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持票人就可能因为不能获得相当对价的付款而受到损失。比如在上例中,丁因支付了20万元的对价而从丙处取得了经变造后记载金额为20万元的票据,但在其向甲请求付款时,却只能得到甲10万元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变造者的变造行为是一种以行使变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不法行为,他理应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谓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也包括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5.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附带审查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是我国《票据法》对付款人审查义务的一项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即背书连续的审查和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或有效证件的审查。

6.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

出具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即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且,由于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是票据法规定的证明方法,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备形式要件,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出具,就会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受阻或迟滞,从而扩大持票人的损失(如利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外,《支付结算办法》第217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应收票据包括哪些?

1、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

(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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