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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
2024-02-15 20:00:1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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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一、记名股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二、承兑汇票背书人写错应该怎么办

被背书人全称涂改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票据瑕疵问题。按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写错,必然造成与其后手背书人签章的抬背不符,从而形成背书不连续,银行会拒绝贴现、承兑,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其正确背书方法应采用完全背书形式,由背书人在相应票据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全称写错,一般的解决方法是由第四手背书人(即票据出让方,出现错误的“被背书人栏”下的签章背书人)出证明,更正第四被背书人的名称,即把写错的“被背书人”名称一栏用红色笔划线更正,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全称,再加盖章。当然,最保险的方法还是询问出票银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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