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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标准
2024-02-15 19:24:43 责编:小OO
文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时间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对交付土地日期的理解存在四种方式。第一种指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第二种指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日期,第三种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第四种指颁发《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法律分析

在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时间时,不同地区对交付土地日期的理解存在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指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日期;二是指颁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日期;三是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四是指颁发《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拓展延伸

土地交付日期的四种确定方式及含义

土地交付日期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重要时间节点,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提供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交付日期有四种确定方式,包括合同约定、审批决定、土地交付通知书和土地交付公告。

首先,合同约定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提供商在土地使用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付日期。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也可以约定一个时间范围,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土地使用权”。

其次,审批决定是指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批后确定的交付日期。部门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并规定土地交付的具体日期。

第三,土地交付通知书是指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的土地交付通知书,通知其土地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并明确交付日期、地点、方式等。土地交付通知书是土地交付的正式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土地交付公告是指部门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土地交付的公告,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提供商土地已经交付,并明确交付日期、地点、方式等。土地交付公告可以视为一种官方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土地交付日期有四种确定方式,分别是合同约定、审批决定、土地交付通知书和土地交付公告。这些方式在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提供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结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时间确定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交付土地日期的理解上。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的日期来确定起始时间,具体操作方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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