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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是怎样的
2024-02-15 19:55:2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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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此类纠纷而向人民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

一、有合同怎么起诉对方

有合同且存在合同纠纷的,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偿还,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提出,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诉,由人民予以记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三、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

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

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

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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