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下方的开票人不写具体人名,但只要开具的其他事项依据法规,那么该可以正常进行认证。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开具专用前必须与本单位业务人员核对购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是否变更;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是否正确。 另外开具专用时,应仔细核对纸质代码(票面左上角)、号码(票面右上角)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电子代码、号码是否一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兑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