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专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专用、购买伪造的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第一款)]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非法出售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倒买倒卖的行为要如何认定
1、行为人对外虚开专用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纯粹倒卖的开票公司,其通过对外向其他企业虚开专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且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对外虚开的专用(帮助)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状态,符合虚开专用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2、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是否构成犯罪是解决此类行为属一罪还是数罪以及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应当累加计算等问题的核心。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罪的罪状表述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不是目的犯。但是,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本罪是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被称之为非法定目的犯。
当前,这一观点被各地所普遍采纳。由于本罪的罪状毕竟没有对行为人的目的的表述,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行为人目的的认定部分进行了变通,通常把“偷逃税款的目的”置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中加以考察,即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利用虚开的专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否则不应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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