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可以开专票,只能开具普通。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专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
《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