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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2023-11-21 03:58:36 责编:小OO
文档


律师分析: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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