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制作专有权
1、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二)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
1、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于世,就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1)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1、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内容是: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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