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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与离职的关系
2023-11-18 22:46:54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者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以真正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单位可扣除工资。辞职后若未解除劳动合同,可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根据情况提前通知单位或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员工应理解法治社会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维护单位合法利益,不随意离职而不解除合同,以免损害单位权益。

法律分析

不可以。

未办离职手续,就是没有真正的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以你无故旷工为理由扣除你的工资,所以应该及时去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后,真正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后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离职情况:

1.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那些内心比较自由的员工应该知道自己生活的法治社会不仅是劳动者会被保护而单位的合法利益也是在法律的管辖范围的,员工是随意离职而不将合同解除可能就会在后来有恶意的员工利用合同损害单位正常的盈利和权益。

结语

合同解除应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劳动关系未真正解除,单位有权扣除工资。劳动者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确保合同解除。如遇纠纷,可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通知,转正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离职。用人单位违法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工会可监督用人单位履约情况,维护劳动者权益。员工应明白法治社会保护劳动者和单位合法利益,随意离职可能导致恶意利用合同损害单位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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