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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2023-11-19 20:10:17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主旨是介绍了保证的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而一般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和约定、担保力度等方面。

法律分析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反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拓展延伸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和无限责任反担保的比较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和无限责任反担保是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担保形式。它们在性质、法律效力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担保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可以通过协议进行。

无限责任反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担保人都无条件承担全部债务。

在比较分析中,需要考虑担保范围、责任、追偿权利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减少担保人的风险。

结语

在担保方式中,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是常见的形式。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的补充性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差异。在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降低保证人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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