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兴宁区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当事人李某退伙运输生意后未拿到欠款,凭借欠条将合伙人王某起诉至,最后获得赔偿。
2007年至2010年间,李某和王某合伙经营车辆运输。之后李某退伙,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欠条》载明,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至2010年合伙经营运输车辆,期间欠李某车款11.5万元,按年利率5%计算,至2012年10月底连本带利欠李某12.65万元。王某同意以宅基地一块折价4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余款8.65万元于2013年10月底前连本带利还清,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逾期后,李某追讨欠款未果,以其至今未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由诉至,要求王某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经营运输车辆,订立了口头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李某退伙时,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双方确认王某尚欠李某8.6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中,双方在《欠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未超出此限度,期限内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王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约定的款项和利息给李某。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一、有效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转租吗
能转租,但转租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案例】2016年,郑某将位于某某山上的厂房、库房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签订了厂房出租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厂房的租赁时间、面积、租金等,其中有一项重要约定,即未经郑某同意,李某不得将厂房转让、转租或抵押,否则视为违约,郑某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厂房。2019年4月,李某将厂房的一部分转租了出去。同年8月,郑某向李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李某将厂房腾退并恢复原样后交还。双方协商不成后,郑某向提起诉讼。【判决】一、确认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厂房出租合同》已于2019年8月8日解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二、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腾退厂房义务。后李某向中院上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腾退厂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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