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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困扰出纳,财务主管果断处置
2023-11-18 17:19:18 责编:小OO
文档


出纳遭遇电信诈骗财务主管如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诈骗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处治安处罚。若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将给予刑事处罚。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主体要件(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

法律分析

一、出纳遭遇电信诈骗财务主管如何处罚

诈骗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诈骗罪,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诈骗罪

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才构成诈骗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应对出纳遭遇电信诈骗:财务主管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

财务主管在应对出纳遭遇电信诈骗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双重核查制度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其次,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电信诈骗的认知和警惕性,防止受骗。同时,安装有效的防护软件和硬件设备,及时更新防病毒、防黑客等安全系统,保护网络和电子数据的安全。当出纳遭遇电信诈骗时,财务主管应立即停止资金操作,尽快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银行等合作,追回被骗资金。同时,对受骗员工进行心理辅导和支持,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共同应对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通过这些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财务主管能更好地应对出纳遭遇电信诈骗,保护企业财务安全。

结语

针对出纳遭遇电信诈骗的情况,财务主管应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安装防护软件和硬件设备,保护网络和数据的安全。一旦出纳遭遇电信诈骗,财务主管应立即停止资金操作,报案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追回资金。同时,对受骗员工提供心理支持,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共同预防类似事件发生。通过这些措施,财务主管能更好地保护企业财务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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