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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2023-11-18 17:01: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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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显著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无奈交出财物。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加以区分。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实施威胁。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威胁,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三是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严,否则可能放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本人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性质的胁迫对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需要强调的是,“当场”的法律意义关键是时空,而且要从抢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接关系上去理解它。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可因“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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