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认为该商家的不实宣传同样属于造假,继而判决“假一赔五”,可以说至少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对商家“任性承诺”“虚假宣传”是种警示。商家为了促销可以作出相关承诺,这种承诺既是一种宣传也是一种约定。如果“承而不诺”则涉及虚假宣传乃至构成欺诈,要为此承担后果。北京互联网此次向商家普及了一个常识是,“假一赔X”的“假”还包含宣传与实际不符。
其次,提示消费者要敢于对商家“假一赔X”较真。此案告诉消费者,“假一赔X”的“假”有丰富内涵,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虚假承诺、虚假宣传同样也是“假”,理应让商家根据承诺来赔偿。
第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类似案件也有参考意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关于“假一赔X”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媒体报道后对其他司法机关也有参考意义,主要是如何来理解和认定“假一赔X”的“假”。显然只有准确认定其中的“假”,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形象。
拓展资料: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会购物买东西,但我们在购买的商品的时候,总会买到劣质产品,特别是现在网购非常火爆,买到劣质产品后却不能退还,使得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关于消费纠纷时现在来说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费纠纷的官司。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假一赔三”;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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