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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强制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2023-12-05 16:34:54 责编:小OO
文档


1、行政复议

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2、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这次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一、人民受理强制拆迁执行申请规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第五条人民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拆迁条件是什么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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