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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2023-11-30 17:48:04 责编:小OO
文档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及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二、交警扣车收费合法吗?

交警扣车禁收保管费据了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省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规定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车辆损坏或遗失应赔偿规定还指出,交管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要妥善保管;若在保管期间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赔偿。对依法强制拖移和扣留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车辆拖移或停放的地点。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交管部门不能强行委托此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施救,交管部门不能强行委托;但在应当事人要求或当事人出现意外丧失知觉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以代行委托。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为交管部门。省要求,各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均应按该要求执行。如此前各地的规定与该要求不符的,应按此次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实施。

三、小区停车位如何判定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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