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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的出租问题是什么
2024-03-04 02:57:3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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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且级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一、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收取增值地价;(4)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收回。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二、工业用地等非教育用地可以用来办学吗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是否必须使用教育用地办学并无明确要求。但我们若仔细研究以下法律规定,则会得出民办学校是否可以使用非教育用地办学的答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故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时,应当审核其土地用途状况。鉴于当前民办学校很难直接取得教育用地的实际情况,民办学校投资者欲购买或承租工业用地等非教育用地办学时,应当先行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同意,在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使用非教育用地办学自然就没有法律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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