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下列情况时,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即可变更孩子监护人:
1、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孩子失去监护人。
一、监护权可以放弃吗?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义务。除依法撤销监护权外,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失能老人监护人如何确定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更改监护人是否需要去
监护人变更不一定需要去。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
对监护权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有下列情况,将撤销现有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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