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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监护人,如何进行?
2024-03-04 01:09:13 责编:小OO
文档


孩子监护人变更需通过审理。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是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益。只有与孩子生活亲密的亲属或组织可提起变更诉讼。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监护人可能因无资格、不履职或被指定而被撤销资格。个人和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孩子监护人需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不利证据。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需通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协议变更孩子监护人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变更孩子监护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通过进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必须由与孩子生活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出,将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做出判决。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是获得变更孩子监护权的关键。监护人可能因为不具备监护资格、不履行职责或被指定人不服等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如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些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各种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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