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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不少于多少人
2024-03-04 01:00:4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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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水、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3、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6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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