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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是否可以更改?
2024-03-04 01:31:51 责编:小OO
文档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除非共同生活方有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行为,否则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有三种情况:监护人丧失能力、不履行职责或失去监护人。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可通过特别程序审理。未成年人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如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方可由其他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吗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未成年监护人怎么认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作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语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变更。除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子女明显不利,否则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监护权变更的情况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失去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益的情况,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根据《民法典》,若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指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并保护其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为父母,如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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