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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监护人的资格
2024-03-04 02:18: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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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一、有权请求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人

(一)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是出现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取消对方的监护人资格。

(二)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若是监护人有任何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按照规定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同样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二、如何取消监护人

下列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改由其它人作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意味着发生重大疾病、失踪或者被追究刑罚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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