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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犯法吗
2024-03-01 22:41:3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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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商业诽谤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经营者之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从事经营的公民,也可能会发生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这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却不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可以按侵犯企业名誉权、荣誉权等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如果他们受某一经营者的指使,又是故意为之,也应视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共同侵权主体。商业诽谤行为的侵权主体,通常是同一种类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非同行的情况是较为少见的。

(二)侵权行为主体有捏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的行为。这是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这种客观表现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指使或利用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由他人捏造虚伪事实,侵权人拿来为我所用,散布出去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

第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侵权。其捏造虚伪事实的表现,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以小夸大”,也可以是“引人误解”等。其“散布”的形式,可以是广告形式;可以是新闻报道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三)侵权人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而对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认定,难度就要大一些。其主要问题在于商业信誉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宽泛,人们对此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凡是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均是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诸如,贬低竞争对手的员工的思想、技术素质、劳动纪律等等。

这就是关于商业诽谤的认定和商业诽谤行为犯法吗的相关内容,既然是侵权,那肯定是会受到相关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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