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第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十 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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