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除列被告外,可根据情况追加共同被告。1)合同约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追加为被告;2)被告有代理人可追加代理人为被告;3)使用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或借用银行账户的,可追加借用人为被告。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之后,合同一方向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除了将合同另一方列为被告外,是否还可以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别人为被告的:
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约定了对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买卖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债务人列为被告,在立案后又向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代理人的。买卖合同原告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3、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
拓展延伸
被告追加程序中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导
被告追加程序中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导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追加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追加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要求包括合法的追加理由、追加时限、追加程序等方面。实践指导则涉及到具体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和最佳做法,例如如何提出追加申请、证据的提交方式等。律师在处理被告追加问题时,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实践经验,确保追加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除将合同另一方列为被告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追加其他被告。如约定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向申请追加为被告;如合同被告有代理人,认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可追加为共同被告;如使用了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等,认为借用人应连带承担责任,可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告追加需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律师应熟悉相关法规,结合实践经验,确保程序合规有效,维护当事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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