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志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属破裂。在司法实践中,不判离婚的情形有: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