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专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
4、农产品销售;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
7、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一、未开的能跨年使用吗
未开的能跨年使用。
一般指专用,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数量是二十五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3、有私自印制专用、借用他人专用、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
5、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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