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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官司如何应对
2024-03-03 02:11:44 责编:小OO
文档


医疗事故官司的主旨是:医疗事故官司应该注意管辖选择、证据保全、司法文检鉴定、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包括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专家鉴定组讨论和形成鉴定结论。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以及个体诊所的业主或医生。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官司应该怎么打

打医疗事故官司应该注意:

1.管辖: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司法文检鉴定: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4.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5.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而向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结语

在打医疗事故官司时,我们应该注意几个方面。首先,要确定管辖,根据案件类型选择合适的。其次,要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再次,可以申请司法文检鉴定,以查明病史资料等是否存在伪造或篡改。此外,一般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后,如果需要确定损害结果的经济赔偿范围,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医疗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国家医疗单位、私立医院以及个体诊所的业主或医生本人。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我们需要遵循相应的鉴定流程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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