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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理资产的范围
2024-03-03 03:16: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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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指从委托方面取得的委托资产,按委托人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比如社会团体机构、个人交给单位并委托捐赠给指定对象的用于扶贫、慈善、救灾以及发展教育、卫生、福利、科研等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象医疗设备、教学仪器、科研器具、救灾物资等。要有别于捐赠物资,关键是所有权的界定。

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要和储备物资区分开来,说到底还是产权关系,一个是受托,一个是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储备。

罚没物资:指除罚款、罚金、赃款及没收款以外,由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监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资,追缴的赃物和依法认定的无主物资。

罚没物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处置后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安排。

以上实物物资尽管我们不做存货、固定资产核算,但却要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要完善,明细要清晰,这也是履行信托责任的体现。

一、受托代理资产是指什么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注意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则直接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所以"委托代理资产"核算的范围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罚没物资及其他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受托资产产权不是自己的,只是受托暂时保管,并非最后的实际受益人,除非委托人同意,单位没有占有、处分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看起来似乎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产定义内涵不符,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受托代理资产我们只是中介作用,过过手,甚至还要搭上人力、物力和财力,毫无利益可言啊?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资产定义:指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将受托代理资产纳入资产核算范围显然是考虑到预期增长的服务潜力,比如或机构的公信力、服务潜力提升等,也有利于单位在决策时清晰了解表内资产的结构和用途。将受托代理负债同步纳入核算,有利会计主体提高债务风险意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核算内容有哪些

(一)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三)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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