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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4-03-03 01:12:22 责编:小OO
文档


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公证过户等方式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其权益。如果协商不成,人民将根据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应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从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变更为一方?

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或者公证过户等方式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如果双方就此没有约定,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时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一方所有,则属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离婚后房产证如何过户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二、共同财产一般如何分割?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结语

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通过协商、公证过户等方式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不能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同时,应尊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将根据财产情况和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补偿金额将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不足时可从个人财产中弥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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