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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供货协议合同范本
2024-03-03 01:23:0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 甲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类品牌

4.乙方月均计划消化甲方产品 件,全年消化甲方产品 件

5.甲方根据乙方全年实际消化产品数量及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给予乙方下列奖励: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

1.xx大众号(400克×22袋/件)110.00元(每件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正 )

2.xx精壹级 (400克×22袋/件)154.00元(每件人民币壹佰伍拾肆元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若甲方降价则由甲方补偿乙方当日锁定库存(甲乙双方各派代表清点当日库存)之进货金额与以新价格计算之金额的差价(下次发货中以货抵款补足)。

三、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奖励的不同采用如下货款结算方式之一:

1.现款现货结算(不是)

2.批结(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3.期结(不是),甲乙双方按 天为一货款结算期,乙方应予当期的最后一天无条件支付甲方当期所供产品全部价款。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协议期限

本合作期限自 年____月____日至 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合同范本二

甲方(需方):aa县bb中学

乙方(供货商):

本学期由乙方为甲方食堂供应米粉、馒头等即食食品。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让甲方用上安全卫生的放心食品,确保甲方全体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特签定供货合同如下:

1、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原件送交甲方查验,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2、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和指定供货及时进行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时间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3、甲方所需食品的数量和供货时间必须在头一天的19:00之前确切告诉给乙方,否则造成的食品供应不足由甲方自负。

4、乙方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5、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食品价格按照批发价或优惠价确定。

6、货款按月结清。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执行时间为一学期:自XX年 3月1日起至XX年 7月 20日止,合同期满另行续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经营负责人签名: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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