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用流程如下:
1、开票前准备:需要准备好开票资料和样式,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
2、填写:根据准备好的资料和样式,填写内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3、盖章签字:开具专用需要加盖红色专用章,并由销售方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交付:开具好的专用需要及时交付给购买方,确保及时送达。
开专用条件:
1、纳税人身份:开具专用的主体是纳税人,即已经在税务局备案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个人;
2、纳税人类型: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专用,但是需要根据自身纳税人类型选择相应的形式;
3、购买方资质:开具专用需要有购买方,购买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身份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
4、销售方资质:开具专用的销售方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身份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
综上所述,开具专用需要遵循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标准进行开票。如果不慎开具错误的或者存在其余问题,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企业的经济损失。企业在开具专用时应当谨慎操作,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