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社免征条文规定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
2.合作社免征条文规定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
3.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规以及有关的方针,利用税收制度,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以此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者相应的纳税人行为。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1)所得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第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⑤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具体内容请登录查阅)。(2)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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