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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半年退休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2024-03-05 05:08:24 责编:小OO
文档


距离退休时间不满半年的员工不可随意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还有半年退休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还有半年退休的员工不可以随意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距离退休时间不满半年是否可以辞退”问题,需要分情况认定,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半年的,单位不可以辞退,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距离退休时间不满半年的,单位可以辞退。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还有半年退休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距离退休时间不满半年的员工,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则单位不可以辞退;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则单位可以辞退。此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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