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可对六类公职人员监察:中国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企业管理人员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 第三条 推动省以下地方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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