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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还有退伍费吗
2024-02-21 08:01: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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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逐月以后,一次性退役金是没有的。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唯二适用的是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而这个一次性就相当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买断工龄,从此以后就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了。
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第一步: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士兵,离开前由后勤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
第二步:回到地方,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到,自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改为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
第三步:持军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领取标准?
1.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
基本标准: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增发部分: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退役金: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退役金标准适时调整。
(2)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退役金和服役年限和服役表现挂钩,树立的是鼓励激励士兵在服役期间干长、干好的导向。一次性退役金由统一发放,其标准是统一固定的,便于管理和实施。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次性退役金是退役费用的全部吗?
一次性退役金并不是退役费用的全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费用包括: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住房资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奖励工资、复员差旅费。可见,一次性退役金仅是全部退役费用的一部分。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有什么区别?
一次性退役金针对的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一次性发放,标准是固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指各省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发放的经济补助资金,是由地方一次性发放的,标准是由各省市制定的。
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范围有哪些?
(1)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
(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是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咨询,如果把一次性退役金补齐并退回,是否可以再次安置?答案是不可以。根据发放范围条件可以看出,选择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意味着自愿选择放弃安排工作,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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