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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打架没喝酒方打伤另一方是正当防卫吗
2024-02-21 10:52: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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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喝酒的一方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没喝酒的一方将喝酒方打伤的,如果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打伤对方的,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种特殊假想防卫的处理情形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的处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防卫,应分两种情况,如果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实施防卫,但可实行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人并不知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防卫意图实行了必要的“反击”,对这种情况应作为假想防卫处理。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不能成为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行为人将此种侵害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受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此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二)互为假想防卫案件的处理互为假想防卫的双方客观上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但在主观上却又都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不法侵害,并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某便衣在某公司门口执行抓捕任务时,误将从公司门里出来的公司会计当作对象上前进行抓捕,公司会计身带现金去银行存款,以为有人抢劫,而认为是人犯抗拒抓捕,双方发生冲突,结果会计将打成轻伤,开将会计击成重伤,这是比较典型的互为假想防卫的案件。无论是会计还是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会计和双方都误解了对方行为的性质,以为对方是在实行不法侵害,因而实施反击。当然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主次、过失大小,妥善处理,对存在犯罪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追究责任,对属于不能避免发生错误的意外事件一方,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假想防卫性质发生转变的案件处理实践中,假想防卫常常会因为对方的声明、表白或他人的解释等原因,而使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弄清事实、消除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此时,如果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及时停止了“防卫”行为。则其行为的假想防卫性质不变。如果该行为人继续进行反击,将错就错,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由假想防卫转变为故意侵害行为,造成后果的,当以故意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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