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人民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 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 不批准逮捕 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 犯罪嫌疑人 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作出的 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不服人民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