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军官转业安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3-06 03:31:52 责编:小OO
文档


军官转业有哪些安置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成都转业安置新

转业安置如下: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③干部在驻本省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夫妻同为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⑥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2.照顾的情形:①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转业干部安置

总的原则:1.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3.国家设立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4.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安置地点1.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规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工作分配与就业1.担任师级职务的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转业干部,由、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2.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参照其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转业干部,由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

一、组织原因滞留人员的处理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二、个人原因滞留人员的处理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三、军转干部滞留的建议1、能走坚决走,千万别滞留。转业的一年是军人一生中最熬煎的一年,这一年里你可能经历了这一生中的几乎全部,压力大,跑了你前半生全部的路,拜访了你前半生一样多的人,做了你不想做的事,说了不想说的话,心理和身心非常疲惫,如果滞留就意外你还要熬煎一年。

当兵12年转业安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 全国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编制员额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干部的转业安置,由总政治部与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该内容由 胥家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