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罚的行为,具有制裁性、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特征。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并且只有法律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受到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奖励和行政许可行为有所区别。
法律分析
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1)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结语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包括: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制裁性,对违法相对方的权益、剥夺或加以新的义务。这一立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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