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犯人监外服刑条件
2024-03-06 03:49:59 责编:小OO
文档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一、申请监外执行程序

(一)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机关和原判人,并抄送人民。

(二)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四)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六)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

二、收监执行的条件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规或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