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话,包括对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和具体的护理费用,营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对机关以及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号令)难以适应新规定要求,主要是:安全法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概念;将过去必须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改为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即私了;确定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实行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消了不预付抢救费可以扣留当事人车辆作为抵押的规定;取消机关调解为必经前置程序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在执法程序上做出明确规定。为更好地执行安全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到既能规范机关及其交通以及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又能保证机关及其交通以及当事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制定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拿回车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在五日后通知车主领走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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