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专用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有罚款、责令改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专用。如未取得专用进行销售或服务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未取得专用的企业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税务扣除权利?如果企业未取得专用无法获得税务扣除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所得额中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出具相应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未取得专用进行销售或服务是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出具相应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纳税人未依照规定开具专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