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可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需提交相关材料。
2.安置房买卖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3.审理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期限为三个月(简易程序)或六个月(普通程序)。
安置房的过户和买卖纠纷解决方法。
安置房的过户条件和程序,以及安置房买卖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多久可以过户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就可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产权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的安置房过户时限及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安置房的过户时限及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房的过户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限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这个时限通常在安置房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此外,安置房过户还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例如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支付相应的过户费用等。因此,对于安置房的过户,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
结语
安置房过户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具体时限根据各地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在安置房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此外,过户还需要满足一些要求,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支付过户费用等。在处理安置房买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安置房过户,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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